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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血”新途径 助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

国海证券首席宏观债券分析师 靳毅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此举可以扩宽中小银行融资渠道,缓解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进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倒逼中小银行提升自身治理水平,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

  缓解资本金压力

  自疫情暴发以来,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和现金流受到了明显的冲击。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有效复工复产,政府一直在鼓励银行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投放。而信贷投放的扩张,自然会加大对银行资本金的消耗。但目前国内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仍面临不小的资本补充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宽信用政策的传导。

  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为14.53%。具体来看,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行、城商行、农商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6.14%、13.44%、12.65%、12.81%。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距离监管红线(10.5%)的安全边际较低。另外,据央行披露的数据,目前全国中小银行共有4005家,其中有605家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10.5%的监管红线。

  由于中小银行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帮助这些中小银行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本金供给是当务之急。

  就银行补充资本而言,包括内源性(依靠自身盈利)和外源性(IPO、定增、优先股、可转债、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两类方式。目前,国家要推动金融系统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银行依靠自身盈利补充资本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在主要依靠外源方式补充资本的情况下,对于这些未上市的中小银行而言,融资渠道就变得更加有限。所以,国家允许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核心目的还是为了扩宽中小银行融资渠道,缓解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进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提升自身治理水平

  目前地方政府是很多地方中小银行的主要股东,而专项债是地方政府发行,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因此允许地方政府用专项债中的一部分额度认购可转债为中小银行注资,相当于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强化了地方政府在处置中小银行风险中的作用。

  同时,地方政府为本地银行注资,助力本地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且在后续可转债转股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还可以维持自身在银行中的股份不被稀释。由此看来,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也有助于实现权责与激励相对等。

  而由于专项债是地方政府债务,有一定的资金成本,这也无形中督促地方政府要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的,后续能够为自身投资带来一定收益的银行,进而能覆盖专项债的发行成本。

  另外,会议还提出了“要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要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在帮助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时,要设置一定的前提条件,以倒逼中小银行提升自身治理水平,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

  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整体来看,地方政府用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这一创新模式,不仅可以缓解中小银行资本金补充的压力,助力实体经济恢复,也可以间接推动国内中小银行的深化改革。但还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完善和思考。

  一是后续发行的银行转债要求可进一步探讨。虽然可转债作为一类混合型融资工具,兼具股性和债性,其可以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在这一点上要优于优先股(只能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永续债(只能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债(只能补充二级资本)。但可转债只有在完全转股之后,才可以全部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在此之前,仅有转债价格超过债底的期权部分才可以计入核心一级资本,而该部分一般占比较小。

  对于银行转债的转股情况,以过往存续过的银行转债为例,这些转债不仅有6个月的转股期,而且由于不少上市银行股价长期破净,银行转债发行价格又不能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所以部分银行转债无法触发赎回条款以实现转股。如果后续发行的银行转债要求与之前类似,可转债的资本补充能力可能会有一定程度受限。

  二是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市场上的银行转债发行主体,均为上市银行,且评级在AA+以上,资质条件比较好,而这些条件对于部分中小银行而言要求并不低。如果专项债通过认购可转债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那么,后续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是专项债的退出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与确定。目前地方政府所发行的专项债的期限多为10年到15年,而转股后的可转债却没有固定期限,所以专项债的退出途径与方式也有待进一步研究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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