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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拒还银行多给钱被判不当得利 银行遭质宽己严人

法治周末

  消费者有一种受尊重权

  法治周末记者 祝优优

  “法理上来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敬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其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另外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不过,郭敬伟认为,本案中,银行催讨的行为合法却不合理。“银行是一种服务行业,错误是银行自身的,应该尊重消费者,消费者有一种受尊重权。银行在发现自身错误时,首先应该道歉,然后再协商。”

  虽然银行都在强调“顾客是上帝”,但是秦艳所遭遇到的种种行为,郭律师认为显然“银行没有把消费者当作上帝”。他建议,储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把话语录音录下来,或者拿到相关证据,可以去起诉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向银监会去投诉。

  针对秦艳的被诉,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银行本身有失误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目前有过错一方不承担责任,让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银行业的很多规定,还没有更好地照顾到弱势一方的利益。”

  郭敬伟也指出,比如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银行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总会屡屡出现类似“××银行对上述内容有最终解释权”,而这类规定跟“离柜概不负责”一样,也有“霸王条款”之嫌。

  “这些条款并无法律效力。”郭敬伟说,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免除自己的义务,变相增加对方义务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郭敬伟还指出,银行没有任何权利去冻结或查封储户的个人账户,不能窃取也不能损害储户的财产。

  有关人士指出,在种种屡见报端的新闻中,看到的是银行身上固有的“顽疾”——名为“顾客是上帝”,实则把自己当作了“裁判者”。柜员发现失误,可以直接“骚扰”客户,甚至可以冻结客户账户,随意的行为背后是对客户的不尊重,对自身利益的极力维护。

  摆在现实中的困境是,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在取证上存在很大的困难。以往在ATM机上取到假钱,很多人都是自认倒霉。不过,这一无奈有待于打破。

  据报道,目前建设银行已经在北京及上海等地区放置新型存取款一体机,这种机器可以打印所取钞票的冠字号码。

  据了解,纸币冠字号码追踪主要是采用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为银行用户提供集钞票真伪识别、钞票来源定位、钞票交易监控、恶意交易主动防御等功能为一体的ATM机现金循环保障,从而大大降低自助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现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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