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邯郸:停车拖车费当事人不再承担

杨伟广《燕赵晚报》

  18日记者从邯郸市交警支队获悉,从即日起交警部门行政执法扣车所产生的停车、拖车等费用,将由执法单位承担,当事人不再承担费用。

  据了解,目前社会上对于个别交通事故中派生的天价拖车费、停车费高于车辆本身估价等问题颇有异议。邯郸市交警支队为全面清理交通执法行为中所派生的费用,规范停车、拖车收费行为。经研究特作出一项新规: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情况,车主可自行联系拖车,如需帮助,事故处理民警可提供拖车单位的联系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费用属于保险公司施救费的一部分,各单位应尽快完成与保险公司业务对接。另外,因行政执法扣车,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各执法单位自行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交通违法当事人收取。

  据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邯郸市交警支队要求各单位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履行相关义务,对必须拖移的交通违法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执法单位自行承担,并纳入财务预算。

  目前,邯郸市交警支队正在与市政部门协调,设立执法专用的公共停车场,从根本上解决市区各大队因行政执法扣车、拖车和停车问题。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