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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麦郎巨额索赔案件警示:维权需理性 敲诈勒索须担刑责

新华网

  2015年12月18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海峰案”因此引发了各行业的热烈讨论,成为了一时间的社会热点。

  李海峰是谁?为何关于他的案件引发了如此大的关注?维权为何构成敲诈勒索?记者梳理了事件经过,和多名法律专家的观点,对这些被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李海峰巨额索赔今麦郎

  据了解,李海峰曾于2014年末购买了四包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诱惑酸辣牛肉面”,打开包装后发现醋包中有异物。李海峰随即打电话向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投诉,因其购买的四包方便面均为过期产品,不在维权保护的范围内,其维权申请被拒绝。

  随后,李海峰于2015年初联系今麦郎,要求赔偿。

  今麦郎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海峰首次与我们联系,提出方便面料袋异物时,该方便面产品已过期一年。虽然按相关法律,我们已无任何责任,而且他自己讲,他此前找12315投诉,也因为产品已过保质期而被拒绝。但我们本着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原则,愿意妥善处理给予安抚。”

  今麦郎方面提出赔偿7箱方便面,而李海峰不满今麦郎方面提供的赔偿,提出索赔300万,随后金额上升到了450万。今麦郎方面拒绝了天价索赔金额。

  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李海峰随即在其个人微博和国内知名的八大网站上散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以及其母亲吃今麦郎方便面致癌等不实言论。并以“今天又有三四家媒体采访我”等短信要挟今麦郎。

  “面对李海峰恶意造谣诽谤,我们既无法承受,也无法阻止,更不知道什么时候、怎么样才能结束。”

  今麦郎方面出于无奈报了案,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明水县公安局临时羁押,两天后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该事件走上了法律程序。

  今麦郎是否侵权李海峰?

  此事件中,网友们关注的重点之一在于,今麦郎是否侵犯了李海峰的消费者权益?

  《侵权责任法》中有这样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在李海峰案中,今麦郎是否应负侵权责任?

  央视评论认为,除非是商家把泡面批发出去的时候泡面就已经过期,否则卖过期泡面的责任应该算是销售者头上。

  维权为何成敲诈勒索?

  对于这一案件,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认为,李海峰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确实有敲诈勒索嫌疑。

  很多网友表示不解,一个消费者维权事件为何最终成了敲诈勒索?

  据悉,李海峰在其个人微博上曾发表了这样一条微博:“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最小的癌症患者不到三岁!下面为大家发上检测结果和病历报告!劝大家远离今麦郎黑心企业!”

  而在接受采访时李海峰表示,“妈妈患癌的内容实际上只是虚构事实,这样做的目的只是想恶心一下今麦郎。”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阮齐林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表示,李海峰在微博的所述,是虚构的。而他的一系列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相文则认为,在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中,核心是超出一般民事权利之外的额外利益的获取是否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打假人不能以各种手段威胁企业达到索赔的目的,“超过了合同法的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数额的额外收益属于不正当利益。”

  维权、勒索界限在哪?

  刘相文说,消费者寻求媒体曝光或者在自媒体上发布夸大事实的言论会对企业的名誉权造成损失,企业在舆论压力下采取“防守”的方式对待,亦不是良策。“这一点争议性非常大,律师困惑、法学界困惑,执法的公安也困惑,企业也可能觉得委屈,说我的‘名誉权’谁来保障?”

  那么消费者在维权中,曝光的尺度如何把握?维权和勒索的界限在哪里?

  阮齐林认为,消费者曝光或维权,需要把握的是言论的真假。李海峰以曝光今麦郎产品质量说有致癌物质、吃了拉肚子等来达到维权目的,“说的都不是事实”,阮齐林表示说。

  “曝光真相永远受欢迎,但是编造是不正当的。”

  阮齐林同时分析称,自媒体盛行的时代同时也是各厂家非常在意产品质量的时代,编造他人产品有致癌东西散播,对于产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响,并足以导致他人违心、被迫处分财产或给予财产。阮齐林接受采访时表示说:“(李海峰)要求在媒体上传播、曝光,对于今麦郎公司是有很大的损害的,今麦郎要消除这个影响相当困难,所以李海峰的行为还是足以迫使他人违背意志处分财产,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

  消费者维权需用理性战胜激情

  央视特约评论员杨禹就此事发表看法称,“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曾经是一件动感情、用激情、煽众情的事。然而今天,‘激情维权’的时代正渐行渐远,‘法治维权’的时代已经到来。”

  杨禹认为,法治维权,有三重含义:“权”是法律保障的权,“维”是依法维护的权。若只以“情”论,总也论不清。若只以“理”论,一时辩不明。“法”是拥有最大共识的“理”,是最符合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的“情”。

  要维的“权“,不只是消费者的权。

  杨禹表示,在李海峰案中,遭遇敲诈勒索的企业,成了依法维权的主体。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的权利各有表述,但分量是一样的。那种不分任何情况一概认为消费者居于弱势的判断,也已落伍。

  法治维权,既靠条文界定,也靠司法实践。讲一百遍维权条文,不如判一个典型案例,更有利于公众认识法律边界。

  “‘激情维权’的时代过去了。”杨禹表示说。

  附: “李海峰案”事件梳理

  【2014年12月】黑龙江的货车司机李海峰购买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随后发现方便面过期且醋包有异物;李海峰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维权申请;

  【2015年1月】李海峰把醋包邮到西安国联质检去监测(并无监测资质),李海峰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索赔,后者表示因购买产品已过期可以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部分电话费用。李海峰则提出300万,后改为500万元,最后又改为450万“惩罚性”赔偿要求。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

  【2015年3月27日】今麦郎公司选择报警;

  【2015年5月29日】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2015年6月3日】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名录;

  【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明水县公安局临时羁押,两天后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4日】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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