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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谨防高息诱惑上当受骗

《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周报

  现在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冒充农村信用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固定回报,造成广大农民朋友重大的财产损失。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等于农村信用社,切记不要为了高息诱惑,将毕生积蓄存错了地方!

  近期,农村先后发生多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事件。个别群众不了解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的不同,盲目听信专业合作社高息回报的非法宣传,将多年积蓄存放在专业合作社,造成血本无归、欲哭无泪的严重后果。

  有媒体报道,近日,某县村民持某农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岳某出具的存款凭条到农村信用社取款,经查,出具存款凭条的岳某与农村信用社无任何关系,其非法吸储的资金也没有存放到农村信用社。随后,某农村专业合作社因其无法向储户兑付存款,岳某上吊自杀,从而引发了当地部分群众堵尸下葬,讨要存款的事件。

  为此,河北省冀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律专家苏跃龙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兄弟提个醒,“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等于农村信用社,切记不要为了高息诱惑,将毕生积蓄存错了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是有本质区别的。”

  区别一:

  成立依据、批准机关和监管机关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农户自行发起设立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接受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监管。

  区别二:

  经营范围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可以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000061,股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民合作社可在社员中开展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用合作,但“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

  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以及其他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

  区别三:

  收益保障不同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坚持“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社员凭入社凭证和成员个人账户记载的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领取分红,具体分红情况根据成员贡献和实际经营业绩而定,不承诺固定回报。

  农村信用社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存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范围予以确定、公示并执行。客户可凭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凭证支取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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