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最高法: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系亲属 或视为恶意串通

中国新闻网

  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如何判定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问题予以明确。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两年来增幅尤为迅猛。此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社会关注度高。这其中,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频频发生。

  今日发布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新网记者查阅发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分析称,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旨在充分发挥该条款制止抢注的功能。

  宋晓明还强调,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

  今日公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