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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药隐患多 “重监管”呼声高

中国商报

  电子商务在我国逐渐步入成熟阶段,一些细分领域的垂直电商开始涌现,在母婴、生鲜电商不断壮大之后,由于医药品类价值诉求趋高,医药电商市场规模也在逐渐扩大。

  据中康CMH的数据显示,医药电商已经连续保持六年的增长,仅网上药店(B2C)规模即已突破百亿。其中2015年网上药店总体规模达到110亿,较2014年增长52.8%,预计2016年网上药店全品类规模可达到160亿,同比增长45.5%。

  网络售药“隐患”多

  虽然潜在的市场规模十分可期,但涉及到药品这种与人类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也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尤其是在复杂、开放、多变的互联网渠道上。

  作为医药行业的“老人”,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再次呼吁加强网上药品销售监管。

  “今年是我连续第三年向相关部门提交关于加强互联网售药监管的建议。”谢子龙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网上售药,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网上非法销售处方药的现象。我国有一句老话,是药三分毒,特别是处方药,因为它涉及到病种不良反应以及一些特殊用途等,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对处方药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管。”谢子龙表示,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并没有放开对处方药的互联网销售,但实际上,在一些网上药店基本上都有处方药出售。

  谢子龙指出,与实体药店药品销售相比,网上药品销售存在着业务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大监管力度。药品质量也与许多因素有关,比如药品的储存、运输环节等。鉴于网上药品销售的复杂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完全放开药品网上销售。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是通过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来支撑网上药店放开的,美国各州药房理事会负责网上药店及其药师准入和日常事务管理,还专门制定了互联网售药消费者保护法,使消费者拥有了专门的司法武器。

  “反观国内,网上药店的经营环境尚不完善,法规尚不健全,药品管理法中没有专门针对网上药品销售的条款,各地准入条件、监管要求存在很大差异,专业化的物流体系缺失。”谢子龙呼吁,我国必须加强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力度,以保障患者用上安全放心的药品。

  医药电商监管“门槛”需提高

  在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被叫停后,今年初,医药电商又迎来了新的曙光。1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这意味着互联网药品交易B证、C证审批规定有所松动,医药电商市场或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同时,这也对加强监管部门对医药电商的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B证、C证的审批放宽后,如何更有效地保证互联网售药的安全性呢?

  谢子龙建议,首先要根据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特点和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使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有法可依。尤其要加快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立法工作,进而逐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业指南。其次要建立药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用“重罚”有效地遏制无良企业制假售假的逐利冲动,维护网上药品销售的安全性。

  由于药品对储存、运输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每种药品的储存运输条件不尽相同,因此保证药品储存过程符合要求是确保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谢子龙建议,网上药店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医药物流企业进行配送,以保证运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稳定。

  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谢子龙还呼吁我国应重视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网上药店监管中的自律作用。此外还应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认为短期内国家对医药电商的管理肯定会趋严的,因为网上销售药品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监管技术,甚至于监管队伍三方面都还没有满足这种需求。”谢子龙说,“据我了解,国家食药监总局也在组建专门的网上药品监管队伍,如果这个队伍能够真正组建完毕,对医药电商的健康发展将会是一个利好消息。”

  第三方平台售药不断“试水”

  据本报记者了解,我国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主要依照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实行。

  在2005年之前,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我国禁止网上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2005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只允许非处方药网上交易。此外,只有连锁药店企业、药品生产厂家、药品流通企业才具备开设网上药店的资格。规定还提到,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要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据了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分为A证、B证、C证三种。其中拥有A证书的企业只能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平台服务商”,不得向个人提供药品销售服务;拥有B证书企业可与其他企业进行药品交易;拥有C证企业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自营非处方药品,即企业须拥有线下的零售药店。

  截至2017年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显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共831张,其中A证41张、B证195张、C证598张。

  按照上述规定,第三方平台服务商是不能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但实际上,在2013年11月12日、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2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分别向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医药平台、广州八百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即1号店)授予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该试点资格被视作是A证的实验品,试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在2014年到2015年期间,以上三家企业的试点资格先后过期,但三家企业均未立即停止网上药品销售服务。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面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但这不影响已经获取B证的企业继续开展企业对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交易服务业务;取得C证的实体药店可以继续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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