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以后,对于刑法的修改成为市场热议的话题。在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业界人士表示,应尽快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刑罚力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娄秋琴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作为所有部门法后盾与保障的刑法未联动修订,使现行刑法规定与新证券法规定存在脱节现象。因此,需尽快修订刑法,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调整证券犯罪的出罪与入罪,使刑法与证券法有效衔接。
加重欺诈发行处罚力度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新证券法大幅提升行政处罚标准、罚款金额,并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
全国人大代表、回天新材董事长章锋表示,近两年,资本市场密集迎来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的信号和举措落地,这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必要步骤。“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等违规行为的刑罚力度,将大幅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提升监管的威慑力,保护投资者利益,长远来看,有利于净化市场生态,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他认为,注册制实施之后,需要更专业更有辨识力的投资者,而允许更多的企业上市,同时就需要加强过程监管,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欺诈发行刑罚力度等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晨光生物董事长卢庆国表示,过往由于证券法、刑法在量刑处罚上未能充分适应新时期资本市场的发展特点,个别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虽受到顶格处罚,但远远不能匹配其违法违规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资本市场的整体形象,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从创业板注册制的背景来看,娄秋琴认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从原来的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证监会进行注册,审核交由深交所去做,未来整个注册制会导致放宽进入,这是证券市场改革的方向。“注册制未来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所以现在只有大幅度的去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制的轨道中去走,现在行政处罚部分已经改了,但刑事处罚还没有调整。在现有的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对一般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应该判处刑罚,通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等办法,才能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这是刑法与证券法发挥的不同功能,毕竟行政处罚只是罚钱,不会出现丧失人身自由的损失。”
刑法与证券法需要协调统一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比,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但现在它比证券法的行政处罚还要轻得多。 娄秋琴表示,这会导致制裁措施出现倒挂,此状况是不可能长久的,所以刑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也认为,在当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加重欺诈发行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有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楚天科技董事长唐岳表示,一旦发生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侵害比较严重,亟需建立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对欺诈发行犯罪的惩处力度,这才能为资本市场改革、升级提供基本支撑。《刑法》与《证券法》在法律体系中需要协调。涉及到欺诈发行,两者首先在内涵上要统一:目前证券标的不仅限于股票、债券,发行的文件也不限于募集办法,两部法律的修改需要同步。另外,如欺诈发行的性质认定,损害认定等,两部法律也需要协调统一。
在娄秋琴看来,新证券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已经大幅度提高了,但是刑事处罚的标准并未调整,包括欺诈发行。新证券法较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款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200万元至2000万元、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及50万元至500万元等。通过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惩治和威慑违法行为人。
最后,娄秋琴强调,由于证券犯罪是行政犯罪,其构成要件的认定不完全由刑法本身进行规定,有些内容需要依据其前置的证券法予以确定。在当前证券法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对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规范进行重新解读,这样才能保障刑法的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