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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印发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大文件 具有三大创新点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实习记者 张斌)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具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点。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焦雅辉进一步指出,第一个创新点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互联网医院;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分类管理;第二个是监管方式的创新,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第三个创新点是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

  在“互联网+医疗”分类管理方面,焦雅辉表示,“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一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这三个配套文件主要是围绕诊断和治疗业务来进一步的梳理和划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此外,该条还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监管方式创新方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对此,焦雅辉详细指出,“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诊疗行为的监管、处方流转的监管、信息安全的监管等。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

  法律责任创新方面。焦雅辉表示,“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以后,患者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

  其中,《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下一步的规划,焦雅辉表示,“国家卫健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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