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鼎家引入接盘侠:一个平台倒了 还能相信另一个吗?

中国经济网

  “长租公寓爆仓,一定比P2P爆雷更厉害。”我爱我家前副总裁胡景晖近日关于长租公寓的预言话音未落,8月20日,杭州长租公寓运营商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家”)突然宣布,因经营不善,资金断裂,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此,约4000户租户以及背后的房东和消费金融机构陷入纠纷。

  不独杭州,在北上广等大城市,与鼎家模式相似的新型房产租赁中介近年来迅速崛起。长租公寓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开发商、中介系、创业公司、金融资本等纷纷入场。然而,越来越多的长租公寓公司暴露出房源扩张与资金缺口的矛盾,在扩张模式中存在着房屋空置、资金挪用、租金倒挂等风险。

  鼎家之后,下一个爆雷的长租公寓会是谁?

  被隐瞒的租金贷

  鼎家是杭州地区一家中型房地产中介机构,该公司总部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耀江文欣大厦8楼。8月24日,时代周报记者在该公司总部看到,现场一片狼藉,文件资料遍地散落,办公用具几乎被搬空,除了来回进出的房东和租客外,仅剩西湖区公安人员在驻守。

  工商资料显示,鼎家注册时间为2016年,注册资金1538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永锋,其名下有28家公司,主要在杭州西湖区经营,此前公司曾陷入10余起诉讼,破产前已有10多家门店,300多名员工。

  2017年上半年,鼎家开始拓展长租公寓业务,并于2017年10月进入长租公寓,并推出鼎寓品牌,主要的模式是揽下市场上的出租房源,统一装修、对外出租。也是从2017年10月,鼎家开始为租客提供租房分期的服务,先后与四家消费信贷机构合作。

  和其他长租公寓运营模式类似,当租客与鼎家签租房合同时,同时会签署一个贷款合同。与鼎家合作的网贷平台主要为“爱上街”,“爱上街” 将一年租金打给鼎家,租客每月还款。鼎家手上因此积累了相当规模的房租沉淀资金。

  租客沈唯(化名)在2018年初与鼎家签约,以4200元的价格租了一套位于城西银泰城附近的房子。沈唯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当初租房时,鼎家曾许诺她用押一付一的方式缴纳房租,但让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网络贷款。

  沈唯称,当时签署租房协议的时候,鼎家并未告诉自己这是“贷款协议”,只是要求自己通过银行卡绑定一个名为“51返呗”(现更名为“爱上街”)的APP。“当时想的是只要把房租交了就行,交给谁真的没有仔细追究。”

  实际上,一旦租客银行卡跟“51返呗”APP绑定,租客一年的租金就可以由“51返呗”一次性地付给鼎家,而租客需按月向平台支付租金和相应的贷款利息。长租公寓运营商的传统盈利模式,是将收房的成本转嫁在租客身上,赚取差价。但鼎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高价收房,导致了大量出租房有价无市,空置率提升,有些不得不高收低租,平台在亏损状态下运营,埋下了隐患。

  鼎家出事后,沈唯联系到房东,才发现鼎家给房东的租金是4500元,也就是说鼎家需倒贴300元才能将房子租出去,这还不包括鼎家向房东和租客承诺的物业、维修、装修等成本投入。这意味着,公司在主营业务房租亏损的情况下,须用其他盈利点来弥补,这或许是鼎家不断向外扩大房源规模的原因,即用当前的房租去弥补此前收房的成本。

  鼎家实际控制人魏永锋近日在接受采访时称:“公寓行业不是很赚钱,运营成本过高,空置房过多,三四月份收进的房子比较多,空置将近500套,几乎200万元一个月,这样连续持续了四五个月,900万元左右。”

  魏永锋承认内部管理存在漏洞,“鼎家的房租支付,每个月1日、15日进行,但8月1日,鼎家还有600多个房东,没有支付的有400多万元租金”。

  大约30%的租客会和网贷机构签约,但还有租客选择一月一付。位于西湖区文二路翠苑四区的房东陈先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8月2日收租期没有收到打款,电话联系鼎家未接通,走访门店发现已关闭,到总部才得知鼎家已停止运营。

  平台倒闭后,房东收不到后续租金,主张收房,而房客提前交了房租,也不愿搬走,各种纠纷由此引起。尤其是租客,如果采用了消费贷付租,即使无房可住也要继续偿还贷款,否则将面临个人征信记录受影响,以及无止境的催收骚扰。

  与鼎家接入租房消费场景的网贷机构有四家,其中涉及其“爱上街”分期平台的租客共计243名。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除网贷平台外,还有正规金融机构介入鼎家。部分租客在鼎家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被要求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房租分期贷款。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