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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二审稿征求意见 承包地调整规定暂不修改

宋兴国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中,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主要任务。由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比较重大,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

  土地承包法修改再进一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上公开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并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次草案二审稿共修改45处,在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规定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制度、承包期延长、承包方弃耕抛荒和承包地调整等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地调整、细化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等方面,草案还有较大争议。

  进一步厘清“三权”关系

  此次征求意见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 2018年12月1日结束。

  2017年11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曾征求意见,共征得313人次的859条意见。

  二审稿中,在包括耕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明确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等方面延续了一审稿的设计,并做出深化。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汇报中表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做出四项修改,包括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审稿还通过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以及对随意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限制等条文,进一步强化了经营权的合法地位,也扩充其具体的权益。

  不过,有观点指出,在草案强调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的同时,如何落实承包地的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各方对此次草案二审稿的讨论焦点在于,在2002年取消了土地提留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农民集体怎么样有效行使集体所有权的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表示,草案二审稿第17条的第4款指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不是直接征收承包户的土地,集体才有权让土地被国家征收。因此,要体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一“相应补偿”就应该在发包方体现出来,要考虑到发包方的权利。

  实际上,在宅基地改革的地方实践中,已有类似探索。重庆2008年启动的地票交易试点中就明确规定,地票价款扣除必要成本后,要按15:85的比例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闲置宅基地退出复垦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获得复垦形成的耕地,和一部分现金收益,被认为充分保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同时,也有意见认为,草案在重新界定集体权利的概念时,应该明确所有权的定义,规定承包人应不应该向发包方承担一定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从而防止所有权的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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