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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破产管理人可用四种方式处置债务人证券财产

胡雨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4月30日,中国结算发布《破产管理人办理证券查询、过户等登记存管业务问答》。中国结算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证券财产的四种方式,并明确管理人办理限售证券过户业务时可以直接过户,无需提前解除限售。
  中国结算明确,破产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置债务人的证券财产:一是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定,通过场内交易卖出;二是司法协助执行,由司法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前往中国结算办理过户;三是协议转让,由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审核后,转让双方前往中国结算予以过户;四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证券财产进行实物分配的,中国结算按照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中“法人资格丧失”情形办理过户。中国结算同时明确,支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债务人的证券财产解除质押登记:一是质权人单方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二是司法机关通过协助执法方式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对于破产管理人可查询的证券品种,中国结算明确可查询债务人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场内基金、权证、港股通标的港股等证券,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仓的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合约。破产管理人可查询证券信息与债务人可查询的证券信息范围一致。
  中国结算明确,破产管理人既可以就近前往债务人的指定交易/指定结算/证券托管代理机构办理查询,还可以直接前往中国结算京、沪、深三地任一营业大厅办理查询。中国结算免收投资者办理各类证券查询业务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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