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长盛基金致敬公募20年之二:公募行业发展离不开制度

长盛基金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中国基金业发展20周年。20年基金行业栉风沐雨,砥砺奋进。经过20年发展,我国基金行业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公募基金行业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0万亿元,为投资者创造净利润高达2.2万亿元,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践普惠金融方面做出杰出贡献。

  回顾20年的发展历程,公募基金行业能稳健发展及取得瞩目成绩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并形成体系,成为行业发展的方向和保障。公募基金成长的20年间,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设立、完善,为行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对基金运作的基本法律关系、基本运作方式、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管制度安排等做了明确规定,此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公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210多项,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令公募基金成为信托关系落实最为充分、投资者权益保护最为有效的行业。可以说,在整个大资管领域,证券投资基金率先建立起了先进、完善的制度体系。

  基金发展离不开行业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一直离不开制度建设的推进。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天是中国基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不久后,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管理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制定了严格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对公募基金投资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确立了风险自担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规范、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执法体制,推动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保护最充分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确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业独立专属的法律定位,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在整个大资管领域,公募基金行业率先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信托关系落实充分、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效的行业,让公募基金成为国内监管严格、制度完善、透明度高的资产管理机构。

  随着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设计初期的从严管理(管机构、管产品、管高管)规定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环境下的实际要求。于是2013年,在基金业蓬勃发展的十年之后,我们又迎来了一次新的机遇,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进行了一次全方位、大范围的修改和调整,此次调整不仅修改了原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将私募基金一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了我国从半部基金法到一部基金法的飞跃。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居民财富日益增长,理财需求多层次,呈现出更为复杂的资管市场,为适应市场的需要,2018年4月起发布实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并随后相继发布了与资管新规相配套的一系列政策,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这些相关的指导意见、办法和规定,为今后公募基金多项业务的发展提供规范化的指导,也是也将公募基金纳入大资管的范畴为投资者服务。

  未来继续发挥制度优势

  在行业初创期,公募基金的顶层设计充分借鉴了美国、欧洲、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境外成熟市场数十年乃至百年的先进经验,但随后在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下走出了一条富有自身特色的创新之路。制度建设与中国经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关,也为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回报。

  未来,公募基金依然要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募基金下一步的制度建设要回应这个主要矛盾,特别是这个主要矛盾在资本市场映射出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权益投资和固定收益投资发展的不平衡、公募基金投资业绩和投资者赚钱效应的不匹配等。

  对此,我们需要通过更为科学的制度设计来推动公募基金行业更好地为客户创造价值,更好地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满足日益增长的企业投融资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需求,依托专业优势,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服务实体经济。(cis)(长盛基金 尹桦)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