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春/制图
水井坊:信披违规被立案
继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案后,又一白酒股水井坊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3年10月10日,水井坊公告称,于10月8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2号《关于对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年10月23日,水井坊又公告称,于10月2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31009号),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于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水井坊董秘张宗俊也向相关媒体记者承认,证监会此次立案调查的原因,就是因为公司对“四方协议”没有及时披露。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四川证监局已认定水井坊存在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的规定,证监会立案公告意味着事态升级,水井坊证券违法违规极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水井坊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水井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12月23日,即签订四方协议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0月10日,即公告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0月10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10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水井坊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水井坊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天目药业:公告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3年11月8日,天目药业公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里面提及,2012年3月20日,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2012年7月26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天目药业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2012年3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后立即披露而遭到行政处罚。虽然天目药业于2012年7月26日披露了前述《补充协议》,但此举并不影响违规的事实和对部分股民造成损失的结果。
吴立骏律师强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非强制披露的信息范畴,虽然具有很强的处罚预期,但该事先告知书属于预告性质,目前仍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天目药业前期对违规信息已经进行更正,市场对处罚问题的信息已有所预期。天目药业将非必要披露信息及时披露,显示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也表明证监会行政处罚措施实施后起到了不错的效果。
吴立骏律师表示,愿意接受在2012年3月20日以后买入,并在2012年7月26日收盘时持有天目药业股票的股民参加索赔报名。天目药业违规行为的实施从2012年3月20日开始,因此该日视为虚假陈述的开始,之后在2012年7月26日才公告了《补充协议》,该日视为虚假陈述的更正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或者持有,只要在前述期间买入价格高于8.35元,都可以参加报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