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了“华润信托·稳益6号” 次级受益权投资人于清算时亏损37.87%,投资人怀疑相关方存在利益输送,向华润信托提出几大疑问,认为在产品巨亏背后,华润信托未能尽职尽责。针对投资人的种种疑问,华润信托今日对本报做出回复。
此外,本报记者昨日获悉,“华润信托·稳益7号(兴拓-青骓-中银债富)结构化固定收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稳益7号”)劣后级投资人再爆出亏损。据稳益7号的一名劣后级投资者称,其认购了140万元,清算后只收回约103万元,亏损约26.7%。
单方更改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华润信托该款产品为“华润信托·稳益6号(兴拓-三宝2期-中银债富)结构化固定收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稳益6号”)。华润信托官网披露的数据显示,稳益6号于2012年12月28日成立。然而根据信托网于2013年1月8日披露的一则公告,华润信托作为发起稳益6号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着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华润信托将信托合同第6.2.1条做以下调整:“推介期结束,且优先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与次级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超过9:1,则本信托计划成立。上述调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生效。”蹊跷的是,这则2013年1月8日公告的消息,落款处却是华润信托于2012年12月18日出具的。
投资人金先生向本报记者提供的稳益6号《资金信托合同》显示,原来的合同第6.2.1条显示:“推介期结束,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且优先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及次级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超过9:1,则本信托计划成立。”同时,合同规定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据投资人介绍,华润信托未经过投资人允许,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对于优先级资金到位的确切时间,以及华润信托修改合同发出公告的具体时间点,投资人金先生表示完全不知情。直到亏损的时候,金先生等投资人多次联系华润信托,要求公开优先级资金到账的确切时间,但都未得到明确答复。
投资人认为,如果在推介日期结束之日,也就是2012年12月20日,优先级资金未能到账,则该信托计划不具备成立的条件,华润信托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投资人认为不合法、不合规。
华润信托方面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华润信托更改合同条款的行为符合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上无法律问题。
而本报记者就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何时认购该产品的优先级资金向中国银行总行媒体负责人发出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