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解读:《泰囧》侵权被判赔偿500万 光线传媒业绩或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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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3 20:31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姚轩杰
光线传媒(300251)9月23日公告称,2014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 12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伍佰万元;驳回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公司认为,此判决在多方面存在极不合理状况,故此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非终审判决。公司还表示,因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但预计影响较小。
该案源起于《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了其《人在囧途》的知识产权,于2013年3月将光线传媒告上了法庭。对此,光线传媒2013年3月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公司已制定相关计划准备积极应诉。
根据公告,武汉华旗在诉状中要求认定《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1亿元。
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而该公司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此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其构成侵权。
武汉华旗起诉对象包括《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光线传媒、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目前,北京市高院判决光线传媒败诉,须赔偿武汉华旗500万元。尽管这不是终审判决,但业内人士认为,这对光线传媒的业绩将产生影响。《泰囧》票房高达12.6亿,是华语电影票房冠军,至今无人超越。光线传媒凭借该影片的票房2013年业绩大增。“目前,光线需要计提败诉的损失金额,这对公司今年业绩会带来不利;若上诉继续打官司最终胜负不确定,胜诉当然会使得公司损失降低,但败诉的话公司的利益损失会更大。”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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