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12月17日)获取的法院判决书显示,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对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起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盈鼎以 “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
昨日下午,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新闻发言人廖卫东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公司刚刚收到判决书,一些情况正在研究。而对于是否上诉,廖卫东并未明确回应。
此次判决,让多位生物柴油业内人士感到“影响积极”,也认为对行业自身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著名生物柴油专家、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常务副主任宁守俭透露,国家能源局近期已发布最新的生物柴油产业政策,其中对销售责任也有明确规定,这(此次判决)肯定会促进行业发展,也会促进行业规范。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产能也是考验。
判决限期接纳生物柴油
今年1月初,云南盈鼎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家民企以“垄断地位”、“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
7月30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被媒体称为“石油垄断第一案”的特殊案件 (《每日经济新闻》8月12日曾做详细报道)。庭审后,法院按照双方意愿组织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昆明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诉称,盈鼎公司是主要以“地沟油”、“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其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和生物柴油调和燃料产品经合法检验后,均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质量标准。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云南盈鼎从2008年开始投产,但一直未获准进入被告的燃料销售体系,造成了企业的停产和亏损。此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向法庭诉请判令被告接收其生物柴油产品,并赔偿损失经济30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称,被告系云南省成品油销售企业之一,在生物柴油产品领域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被告认为,没有销售原告的产品是因为原告自身产品质量和经营模式的原因,原告既没有提出完整的交易请求和条件,也没有在诉讼前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相关法律和证据证明,被告负有采购、混配、销售生物柴油的法定义务。证据显示,被告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的机会,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
12月8日,昆明中院判令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驳回云南盈鼎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