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涉虚增工程套取公司资金 益佰制药及其实控人被贵州证监局警示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江钰铃)益佰制药(600594)6月11日晚间公告称,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简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决定称,经贵州证监局查明,贵州益佰存在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等问题。

  上述决定称,公司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在对窦啟玲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提到,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和郭建兰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监事和财务总监,主导或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此负直接责任。

  贵州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等规定。

  鉴于公司实控人窦啟玲已将套取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贵州证监局决定对益佰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对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和郭建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