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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中国中期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董添)中国中期(000996)6月11日晚间公告,6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于2017年12月与控股股东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书》,并向其支付了1500万元保证金。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超过公司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超过300万元,但公司未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表示,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将针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刻检讨、检查和分析。公司管理层将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公司正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正常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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