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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就借贷纠纷提起诉讼 背后浮现贷款“神同步”操作

于蒙蒙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于蒙蒙)*ST尤夫(002427)9月10日晚公告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尤航”)就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筑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筑荟”)、上海夏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夏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两起诉讼本金达到2.92亿元。*ST尤夫表示,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告显示,2017年12月14日,上海筑荟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46亿元。2017年12月15日上海尤航在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开立新账户,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时任间接控股股东)的员工将上海尤航银行账户内的1.5亿元资金于当日转账至新设的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账户内。当日,上海尤航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单位大额存单协议》,存款金额为1.5亿元,存款期限1年,年利率1.95%。

  据公告,在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操纵上海尤航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质押合同》,将其申请的《单位大额存单》质押给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为上海筑荟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提供担保,随即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发放了该笔贷款。2018年1月24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颜静刚(*ST尤夫时任实控人)控制的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而向上海尤航发送了《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并于当日扣划了上海尤航质押的单位大额存单名下的存款1.46亿元,用于清偿上海筑荟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的借款。

  *ST尤夫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上海尤航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即为上海筑荟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第二、三款之强制性规定,其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或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筑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之规定,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全部过错责任。为此,*ST尤夫及上海尤航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ST尤夫请求认定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请求判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返还上海尤航存款1.46亿元;请求判令以1.46亿元为本金,年利率1.95%,自2018年1月2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存款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在2017年12月14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夏长签订《借款合同》,当日上海尤航在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开立新账户。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后续情形与上海筑荟完全一致,均是在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操作下进行。以相同的理由,*ST尤夫及上海尤航起诉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夏长,该次诉讼请求金额与前述诉讼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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