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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通裕重工收监管函

郭新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郭新志)通裕重工(300185)9月19日公告,因公司2016年—2018年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相关交易未及时披露,公司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2016年至2018年,通裕重工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工业蒸汽,交易金额分别为2824.12万元、4141.40万元、4624.27万元,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79%、0.83%、0.91%,但通裕重工直至2019年8月15日才对上述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追溯过往公告,2016年—2018年,通裕重工年报审计机构均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今年7月23日,通裕重工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的年审机构。

  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深交所认为,通裕重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 2.1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该所下发《监管函》,要求通裕重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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