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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细则正在制定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距离4200多万亩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还剩不到2个月时间,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国庆节前,自然资源部在京分两期举办了新修改《土地管理法》专题培训班,培训对象涵盖各省、自治区以及主要地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处室人员。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目前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条例的修改起草工作正加紧推进,新条例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相关用地出让转让。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本次修法的重点。多位地产和金融行业人士表示,非常关注集体建设土地入市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制定信息和相关细节。

  相关细则有待明确

  此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必须征收转变为国有性质土地后才能入市交易。同时,修正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在本次修正案中,该条被删除。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一位土地领域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修正案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新内容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出让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可以向市场供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获得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与取得国有土地一样,都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再次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过,在一些投资人士看来,与国有建设土地出让的整个流程都有较成熟的法律法规相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还有很多细节尚未明确。例如,可供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存量土地还是增量土地?如何理解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工业和商业的定义中是否包括房地产行业?土地入市后产权如何分割?土地入市如何享有抵押权益?这些都有待于相关法规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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