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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例表决权委托致控制权易主 宝馨科技收深交所问询函

于蒙蒙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于蒙蒙)宝馨科技(002514)2020年1月2日早间披露深交所问询函,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表决权委托原因,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及合规性,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后续股权转让或其他安排,以及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是否存在实控权不稳定等风险。

  宝馨科技2019年12月31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东和汪敏、公司第三大股东朱永福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永福投资”)拟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合计5005.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9.03%)转让给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盐高新”)。此外,陈东及汪敏合计将其持有的股份9659.07万股(占总股本比例17.43%)表决权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盐高新行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盐高新将总计获得公司总股本26.46%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最大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盐高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盐城市人民政府。 

  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表决权委托的原因,结合委托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说明表决权委托是否合法合规;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有对价支付安排或其它类似安排。若有对价支付安排,说明对价支付情况及合理性。若没有对价支付安排,说明无对价支付情况下,陈东和汪敏委托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陈东和汪敏如何保证自身权益,未来受托方行使表决权时与委托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案,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及合规性。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后续股权转让或其他安排。 

  深交所询问公司本次委托表决权安排是否“无条件且不可撤销授予代理权”,如否,要求披露前置条件及该条件对受托人支配表决权的影响。本次协议签署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包括一致行动的时间期限、解除条件、未来减持计划等。如不构成,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深交所还要求公司披露对于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以及是否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要求提示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等风险,并尽快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盐高新与公司第三大股东朱永福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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