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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上交所1月22日披露监管措施决定,对沧州大化(600230)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陈嘉、庄晨予以监管关注。 

  经上交所查明,2017年12月19日,沧州大化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化集团”)50.98%的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大化集团持有公司46.25%股份。2018年10月15日,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东裕”)摘牌成为受让方。2018年10月25日,中国农化与收购人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条件为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018年11月1日,公司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浦东裕称,拟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并提出拟通过对大化集团进行分立的方式,使其持有的公司权益降至30%以下。同时,收购人明确拟在本次交易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上述分立方案。 

  2019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上述股权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产权交易合同》生效。 

  2019年3月13日,收购人在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中称,交易协议生效已超过30日,收购人因对本次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认识不够充分,导致原先披露的方案无法按照时间安排顺利推进,未按照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时间安排完成减持,同时拟将“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变更为“在标的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 

  上交所表示,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收购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收购人理应审慎评估设计交易方案及时间,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收购人金浦东裕前期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将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但并未按期落实,后续提出的替代实施方案与前期披露的时间安排差异较大,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误导。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之收购人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陈嘉、庄晨在为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声明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方案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上交所表示,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对收购人收购方案及相关披露文件发表意见时,理应全面考虑相关方案时间安排的可行性,充分评估相关方案是否与交易的现实情况相匹配,并审慎出具核查意见,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在收购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下,其在核查意见中仍称收购方案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出具核查意见不审慎。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未勤勉尽责,未能全面评估相关风险并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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