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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通报批评*ST秋林控股股东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上交所4月28日公布纪律处分决定,对*ST秋林(600891)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查明,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为*ST秋林的控股股东。截至2018年11月28日,颐和黄金通过公司2010年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75.33万股,占总股本的4.17%;并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公司37.59%与10.36%的股份,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52.12%。

  2019年6月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8年11月29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根据自然人郭铁良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颐和黄金持有的31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2019年5月15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张小华、李玉红等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颐和黄金持有的616.4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上述减持行为,经监管提醒督促后,公司才于2019年6月5日在减持事项工作函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交所表示,颐和黄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颐和黄金先后2次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发生减持行为,合计变动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数量较大,且均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据披露,颐和黄金曾在异议回复中提出申辩,认为所持股份是被法院强制卖出,属于不知情被动卖出。对此,上交所认为,颐和黄金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相关规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及时予以信息披露。颐和黄金对此理应知悉并应当严格遵守。而根据公司回复公告及上交所核查,颐和黄金作为诉讼被告,经法院一审判决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颐和黄金提起上诉后,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已向被执行人颐和黄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件。颐和黄金参与了相关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对于判决结果及所持股份将因强制执行而卖出理应知情,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而本次减持系因法院强制执行卖出股份所致,相关情节已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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