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中海阳于2010年3月19日在新三板上市,注册地北京,流通A股为11459.4962万股,近期股东户数为108户。主办推荐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5月8日晚,在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的上市企业“中海阳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海阳,代码:430065)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5006号),称“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股票异常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维权律师表示,中海阳或许会成为新三板第一家被投资者索赔的公司,从法律上来讲,该案诉讼并无法律障碍。投资者可以密切关注证监会公告,一旦其做出行政处罚,即可进行维权。
公司被调查 股价异常波动
公开资料显示,中海阳于2010年3月19日在新三板上市,注册地北京,流通A股为11459.4962万股,近期股东户数为108户。主办推荐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海阳在新三板市场采用定向增发、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权质押等方式多次融资数亿元,企业取得迅速发展,2014年8月24日成为首批做市企业,并于2015年3月1日成为首批三板做市指数成分股。
自做市以来,中海阳股票交易量在全部三板做市企业中排名第一,总成交量达2.7亿股,区间涨幅45%,日均换手率1.15%,为新三板市场交易最活跃、股权分散度较高的企业之一。
2015年4月1日至4月3日,中海阳股价从9.68元涨至14.93元,累计涨幅达到54%。然而,从4月4日开始,中海阳股价一路下滑,截至5月11日收盘,中海阳股价已跌回到8.97元。而在4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转让了48万股股份。
而在2015年4月7日,中海阳发布《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公司不存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的行为。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属于市场行为。”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今后,无论在此案中查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何种违规结果,或许从中海阳案开始,新三板将可能结束违规后无处罚、无索赔的历史,在此,证券维权律师提示新三板投资者关注违规风险、处罚风险、索赔风险与退市风险,而中海阳案或许成为新三板维权第一案。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可以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8月24日至2015年5月9日期间买入中海阳(430065)股票,并在2015年5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海阳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中海阳”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链接:新三板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并无法律障碍
维权律师指出,虽然暂时没有索赔县里,但是新三板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下: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12月13日)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通过,2013年12月26日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2003年1月9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