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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等三类机构开展公募业务需具备3年以上证券资管经验

实习记者 毛建宇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证监会30日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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