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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北京证监局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刻阐述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大意义和现实必要性,对做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作为首都资本市场的一线监管者,北京证监局将根据《意见》精神,切合工作实际开展深入的学习讨论,以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为主要抓手,有效整合资源,全面督促落实,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意见》是新时期做好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针和纲领。

   次贷危机后,加强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成为全球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经验总结和改革着力点。对危机的反思中,政界和学界深刻地认识到保护金融领域弱势投资者的重要性。金融机构将极其复杂的、不合适的按揭产品和其他与投资者金融状况不相适应的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结果导致不公平和欺骗性行为得以没有任何干扰的滋生和传播,几乎拖垮整个金融体系。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危机后坚决有效地实行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如美国2010年7月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2011年6月的《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欧盟2009 年9月的《欧盟金融改革法案》、香港2009年9月的《建立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台湾2011年6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纷纷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作为金融改革措施的重要内容。

  类似于境外的改革立法,我国资本市场在危机后也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证监会专门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局统筹行业的投保工作,深入研究我国市场投保工作的本土性特征,积极推进《证券法》修改中增加投资者保护的专门内容。期间,监管部门深刻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最大的现实是:个人投资者开户数占比99%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资者完成的交易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中小投资者在开户数量、交易活跃度和交易量等方面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一定程度上,我国的中小投资者群体是我国资本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力量,故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在此国际国内背景下,国务院审时度势,在深刻认识市场特征,全面了解中小投资者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基础上,重点针对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意见》,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我国国情,《意见》作为我国国家层面的专门纲领性文件必将开创我国新时期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意见》全面系统的部署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在制度供给、市场准入、持续监管以及稽查执法等各项监管工作的始终。《意见》对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是全面构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法治化的资本市场需要制度先行,要增加专门的顶层制度供给。以《意见》内容为法源和制度支撑,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修改《证券法》时增加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并依法构建相应的监管保障和救济机制,让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二是重点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分红权。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主要角色是上市公司股东,除了要依《公司法》保护好投资者各项股权之外,《意见》特别强调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三项重点工作。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投资者进入股市不以分红为目的的整体氛围中,抓好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以及分红机制等三项工作,一定程度上抓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做好做实这三项工作,必将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净化市场风气,助推市场理性发展。

  三是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做好金融消费者服务工作。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另一个主要身份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客户,享受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机构相对于消费金融服务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和专业强势一方,其在了解管理客户、推荐销售产品、开发产品以及提供通道等服务过程中,应当像对待消费者一样勤勉尽责,为客户利益着想,而不能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发销售与投资者不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这是金融危机的重要总结,即是全球金融领域普遍高度重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创新产品开发工作,《意见》中的“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对这方面工作的重点部署,要在机构监管中推动落实。

  四是健全权益受侵的纠纷解决和救济机制。在界定好中小投资者主要权利以及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义务的基础上,在法理上应当配套专门的救济机制。《意见》中的“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即是在权利受损或者义务未履行时适用的救济保障措施。《意见》旨在进一步拓宽和完善调解、仲裁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提高责任赔偿的便利性和覆盖率,同时力促机制创新,如在万福生科案中探索出来的先行赔付制度。纠纷解决和责任赔偿是中小投资者保护链条的最后一环,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关键配套制度,要充分借鉴经验、合理构建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五是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成熟的投资者群体有利于全市场的理性和健康发展,危机后全球普遍开展金融认知计划(Financial literacy Program,又译成金融扫盲计划),适当机制的投资者教育,可以帮助中小投资者增加金融知识、提高投资技巧、增进理解风险的信心,使他们更理智地做出决策,知悉如何寻求帮助,提高金融消费水平。《意见》明确要求“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明确各方职责,发挥多渠道作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意见》部署的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体系健全、逻辑严谨、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既指出了制度构建的方向和框架,也提出了各方面的工作重点,监管部门可以有的放矢、层层推进、件件落实。

  三、结合《意见》精神做好北京辖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工作。

  北京辖区现有个人投资者500多万户,监管对象主要包括217家上市公司(其中央企上市公司82家)、18家证券公司、15家基金公司、20家期货公司、270多家证券营业部、近50家基金分公司和近90家期货营业部等。不管是基于个人投资者和监管对象的数量和体量,还是基于地处首都的特殊地缘影响力,北京证监局都应当责无旁贷地结合《意见》精神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研究《意见》精神,深刻领会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对于首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组织全局干部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对照《意见》内容查找日常监管及执法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内涵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把投保工作作为贯穿监管工作全链条的原则指针和重要内容。时刻紧绷维护首都市场健康稳定的弦,时刻牢记个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意见》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是要推动出台并坚决执行各项配套措施。《意见》作为顶层设计,需要有相应的具体配套制度。北京局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配合证监会及相关部门做好调查研究、意见征集反馈及试点实施等工作。按照《意见》及配套规则的具体要求,执行好、落实好本辖区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

  三是在上市监管中重点做好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分红制度等落实工作。按照证监会的统一要求,督促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并做到简明易懂,确保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推动中小投资者利用网络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重大事项决策。重点监督辖区公司分红承诺落实情况,推动产异化分红政策及多元化分红方式的实施落实。

  四是在机构监管中推动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和重要措施。2013年5月,北京局在研究借鉴《世界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的基础上,向辖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3]35号),督促机构按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做好制度组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及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今后将围绕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产品创新为主要内容,加大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增强机构的勤勉尽责意识,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客户服务水平,督促落实相关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政策。

  五是在信访投诉、稽查执法和自立自罚等工作中探索创新机制落实好中小投资者保护政策。我局自2012开始在适当案件中探索适用行政调解制度,有效化解了投资者与机构之间的纠纷,节约了监管和维权成本,确保了投资者利益。今后,在加强执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保证程序正义和确保代理辩护权等法定权益的基础上,本着保护弱势投资者的原则,利用协会及地方仲裁组织等平台,在适当案件中继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全行业积累经验。

  六是多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协调辖区各协会、相关部门及监管对象的力量,改进监管对象对投教工作的考核机制,督促引导机构加大投入,在现有形式的基础上,发挥公益广告、公众传媒播报、专题投教网页、投教知识手册、投教知识竞赛、知名人士宣讲和进高校进社区等形式的作用,针对不同人群,用喜闻乐见的方式使投资者日儒目染。同时要注意投教的实际效果,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投资者教育的评估工作,以便不断改善调整方案,以期取得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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