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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陈莹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银监会近日修订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另外,还应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

  《指引》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并根据《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年度组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监管意见,督促商业银行持续加以完善。《指引》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农行内控合规部处长肖海平表示,此次修订的《指引》是对该文件的承接和发展,并突出了银行业特点和要求。下一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梳理已有内控措施,并根据《指引》建立各自的配套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指引》不涉及具体业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一是从我国银行业务实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涉及金融市场、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电子银行等多个条线,《指引》无法覆盖所有业务,若从具体业务角度进行规范难以跟上业务的发展变化。二是从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看,自2002年原《指引》发布以来,银监会已对授信、资金业务、理财业务、银行卡业务、信息科技等商业银行各主要业务条线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指引或办法,《指引》再行规定容易引起重复。三是从立法导向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承担着防范风险的首要责任,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开展经营的前提,控制过程应体现商业银行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更应体现导向性、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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