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公告解读:*ST超日溢价转增股本16.8亿股 江苏协鑫晋升控股股东

王小伟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深陷债务违约的*ST超日7日晚间终于披露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超日太阳以资本公积之股本溢价转增股本 16.8 亿股,该等股份由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并由投资人有条件受让。投资人受让上述转增股份应支付的 14.6亿元,以及超日太阳通过处置境内外资产和借款等方式筹集的不低于 5 亿元,合计不低于 19.6 亿元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以及作为超日太阳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假如方案实施,就意味着*ST超日总股本将由目前的8.4亿扩大至超过25亿股。

  根据本重整计划,超日太阳法律主体不变,经重整的超日太阳仍是一家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测算,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的资金约 18 亿元。在按照前述债权调整方案完成债权受偿后的全部剩余资金,以及未来不再提存的分配额,均作为超日太阳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

  超日太阳重整案投资人由江苏协鑫、嘉兴长元、上海安波、北京启明、上海韬祥、上海辰祥、上海久阳、上海文鑫和上海加辰等 9 方组成。江苏协鑫担任牵头人,将在完成投资后成为超日太阳的控股股东,负责超日太阳的生产经营,并提供部分偿债资金;嘉兴长元、上海安波、北京启明、上海韬祥、上海辰祥、上海久阳、上海文鑫和上海加辰等 8 方为财务投资者,主要为超日太阳债务清偿、恢复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江苏协鑫此前就被传参与了*ST超日的破产重组。该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是协鑫集团境内投资平台。江苏协鑫注册资本 5 亿元,主要经营范围较超日太阳广泛很多,包括电力、矿业及其他工业、商业项目投资,储能、动力电池销售,工矿产品销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与转让,技术咨询。协鑫集团成立于 1991 年,总部设在香港,是一家专注于清洁能源与传统能源的专业化能源集团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非国有电力控股企业,和全球最大的光伏材料制造商。通过二十多年的创业和发展历程,协鑫集团奠定了在清洁能源领域的领先地位。协鑫集团涉足的能源领域有光伏材料、环保电力、新能源、燃气及绿色人居地产五大产业板块。

  在重整计划草案中,*ST超日也对债权审查确认情况进行了披露。整体来看,公司债权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超日太阳重整案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合计 432,452.29 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 66,084.42 万元、税款债权 2,191.88 万元、普通债权 364,175.99 万元。其次为初步确认的债权,超日太阳重整案获法院裁定初步确认以及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债权合计790,860.71 万元,其中建筑工程优先债权 7,345.55 万元、税款债权 3,181.68 万元、普通债权 80,333.47 万元。第三为职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超日太阳的职工债权总额约 3,900 万元。最后还包括预计债权,预计债权合计约 68,367.04 万元,其中未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11 超日债)46,756.04 万元、已申报但尚未获得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约 20,611 万元、未申报的普通债权约 1,000 万元。

  对于债务清偿,重整草案中指出,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 20 万元以下部分(含 20 万元)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部分按照 20%的比例受偿。按照上述方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部分,超日太阳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按照同类债权的受偿标准提存分配额。

  11 超日债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对于超日太阳提供的担保物评估价值3,064.82 万元优先受偿,每张 11 超日债债权金额本息合计约 111.64 元,可以优先受偿约 3.06 元,剩余约 108.58 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每名债权持有人在对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获清偿转为普通债权的部分,20 万元以下部分(含20 万元)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部分按照 20%的比例受偿,具体受偿金额以实际计算为准。

  公司表示,超日太阳将继续原有部分经营业务,并将重新布署和整合生产经营格局,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争取符合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超日太阳拟实施资产重组,由投资人适时向超日太阳注入资产,提高超日太阳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