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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经覆盖260万人

高改芳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据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施敏盈介绍,从1月30日该公司开办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来,1月30日当天就完成了第一笔赔款7488元。截止3月4日,累计赔付206件,赔付金额82.51万元,平均结案日期3.7个工作日。4家公司中,选择中国人寿进行理赔服务的人数最多,且赔款金额占据上海市居保大病总赔款金额50%以上。 

  平安养老保险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周连成介绍,截至目前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经覆盖了260万人。 

  据了解,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居保人员”)均适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职及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保险,不在此列。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无需再缴费,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从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报销方式为,先按照居保基本责任结算。结算后剩余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居保中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人员,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承办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四家商业保险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旦选中一家保险公司报销,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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