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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集团董事长王勇建议:让民企与国企享受同等条件并购贷款

康书伟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全国人大代表、西王集团董事长王勇建议,放宽民营企业并购贷款的限制,取消实际操作中的壁垒,使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并购贷款的条件,对行业民营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给予并购贷款资金支持。

  王勇介绍,2015年3月,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促进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迅速发展,推动了企业并购进程,为企业并购融资提供了资金保障。但是在现实中,并购贷款被国有企业“独享”,民营企业还是游走于并购融资的边缘。民营企业并购融资渠道不通畅,并购贷款的“双重标准”,使并购融资成为了国有企业的“专利”。

  首先,《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而在实际操作中,由政府作为担保成为了并购贷款的“必要”条件,这一限定,让很多的民营企业望而止步。这一原则性规定,虽然改变了原有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为尽最大周全的确保民营企业并购贷款的偿还能力,银行风控在审核过程中慎之又慎,严之又严,哪怕有一点风险就会不予批准,从而将大多数民企挡在门外,民营企业的并购贷款通过率较低。

  其次,银行在拟定并购贷款执行细则时,均明确提出“优先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的并购,支持效益好、行业排头兵、高技术企业的战略性并购。”这成为银行操作并购贷款业务的重要指导。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并购贷款业务优先“照顾”总行战略性客户和总行级重点客户中的AAA级客户,但能够达到这些信用等级的,基本是国有大型企业。国企的政府背景以及政府拿出财政扶持政策与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政府做担保,使国企的并购贷款开展的如鱼得水。而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却享受不到国企并购贷款的待遇。

  另外,银行在拟定的并购贷款执行细则规定,子公司申请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必须得到母公司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作出直接还款或补充还款的承诺,甚至条款还限定子公司使用固定收益率工具(如信托产品融资)作为收购资本金来源的,这笔信托融资不得设置任何偿付优先权。但实际操作中,民营企业参与发行信托产品时,基本都会给信托购买者设定优先受益权,及母公司优先还款的承诺。大部分民营企业已不符合子公司申请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的财务要求。这一条款对民营企业非常的苛刻。

  王勇表示,民营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推动作用。通过兼并重组,不仅实现企业规模的有效扩张,还可以整合行业资源,净化行业环境,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放宽民营企业并购贷款的限制,取消实际操作中的壁垒,让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购并融资方面获得同样的国民待遇,这是落实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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