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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发行人未履行信披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上交所制定并于12月16日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指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临时报告,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

  指引详细列举了公司债券应予披露的信息,包括发行人名称变更,经营方针及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债券违约,发行人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关于市场传闻的说明等。

  指引同时强调,该指引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要求,无论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发行人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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