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驾护航”监管执法 强化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行政诉讼应诉
中证网讯 (本报记者 徐昭)随着从严监管要求的全面落实,加上当事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的不断增强,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也有所增加。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证监会了解到,2016年证监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件,办理行政诉讼应诉案件171件,案件类型涉及证监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信息公开、信访投诉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案件类型各个方面。
“面临这一新的监管执法工作形势,证监会认真做好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复议诉讼纠纷。”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同时,注重发挥复议、应诉工作对监管执法的规范、监督作用。
在复议中,证监会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审理。一方面,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地予以维持肯定,维护监管权威。2016年办结的164件案件中,共维持116件。其中,通过释法说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共计84件就此案结事了。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32件案件中,法院已作出判决10件,全部支持了证监会的复议决定。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与纠错职能,不护短、不掩饰,因复议审查发现证据不足而撤销行政决定1件,基于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违法所得计算错误而变更行政决定3件。针对复议审查中发现的依法行政不足问题,证监会行政复议机构还向相关单位制发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6份,有效监督前端执法工作。
在诉讼中,证监会系统凝聚力量、多措并举做好应诉工作,2016年全年共出庭约120次,涉及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等19个城市的地方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应诉,说清事实、阐明法理,法院作出的45件生效判决中,支持证监会44件,终审胜诉率为98%。特别是通过诉讼,证监会的有关监管政策、执法措施等,得到了相关当事人的理解、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社会的赞同,增强了证券期货相关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熊某、隋某及某公司提起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对证监局跨辖区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合法性质疑,法院判决均确认了证监局作为证监会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证监会授权异地办案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在某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诉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中,法院就保荐机构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时的归责问题,支持了证监会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除有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某内幕交易的夫妻二人诉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中,法院支持了证监会在夫妻一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另一方利用夫妻共同筹集资金进行交易,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内幕交易的法律适用规则。
在葛某等五人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质疑证监会引用交易所规则属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判决认为,证监会依据部门规章,并参照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并经证监会批准的交易所规则认定相关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
在高某不服证监会出具的违法行为认定意见一案中,法院认为,证监会根据司法部门要求作出的认定意见,属于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罗某不服证监会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法院确认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以满足“三需要”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前提。
在聂某、王某、杨某、刘某等投资者不服证监会作出的行政许可、举报答复而提起的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原告应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普通投资者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司法机关对证监会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为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提供了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