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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整改验收工作通知下发 最迟6月底前全部完成备案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实习记者  欧阳剑环)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日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迟应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备案。

  严防平台“带病”通过验收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同时,网贷机构须在自身官方网站及APP上及时对本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通知》指出,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应当分类施策、科学处置,并提出五项具体原则原则:

  一是对于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二是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三是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机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是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

  五是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分类规制网贷业务

  《通知》指出,各地区对辖内机构的具体整改验收,应当明确不同的时间节点,分类加以规制,具体包括:一是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与备案登记;

  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是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按照规定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立案;

  五是辖内各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六是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地区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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