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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取消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等四项业务的审批 实行报告制

记者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24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决定》)。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决定》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促进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决定》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决定》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在《决定》发布的同时配发相关通知,对《办法》新增或调整的审批事项,明确规范具体程序;对《办法》取消的审批事项,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做好放管结合,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过渡。

  在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决定》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专门增加一节。一是从准出角度,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据了解,修改后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全面体现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简政放权以及加强审慎监管的理念。银监会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为中外资银行创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下一步银监会将积极推动完成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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