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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新版《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同时发布实施《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3月23日,上交所发布实施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新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是交易所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主要手段,是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的重要保障。2008年起,上交所探索建立了查审分离的纪律处分机制。在多年监管实践中,上交所逐步形成了种类多样、层次清晰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体系,完善了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标准,规范了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总体上,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规范有序,在惩戒和威慑证券市场违规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上交所表示,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深入推进,上交所一线监管职能不断强化,对市场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力度明显增加。2016、2017年,上交所纪律处分数量分别为68单、93单,比2015年的62单,分别增长10%、50%;其中,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分别为12单、3人次和25单、11人次,比2015年的9单、2人次,也有大幅增长。2017年1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丰富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手段,并对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及听证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自律管理程序和标准,保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对2013年《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并发布实施。

  据介绍,本次《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和完善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的种类,给交易所一线监管装上强有力的“牙齿”,例如增加了对证券发行人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会员收取惩罚性违约金、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等纪律处分,增加了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监管措施;二,优化限制交易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提高对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效率;三,进一步优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的机制、标准和程序,例如增加从轻、减轻、从重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情形;四,扩大纪律处分听证范围,将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取消会员资格、收取惩罚性违约金、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纳入听证范围。

  在强化一线监管的同时,上交所也十分重视规范自律监管的程序,通过听证、复核等机制加强对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据介绍,近两年,上交所共组织纪律处分听证10次,就严重纪律处分充分听取监管对象的现场申辩意见,保障纪律处分实施的公平、公正。在总结此前听证程序的基础上,上交所制定了《听证细则》,对自律管理中的听证程序做出了统一规范。《听证细则》一方面拓宽了听证范围,将对监管对象影响重大的终止上市事项、复核事项纳入听证范围,并增加了可申请听证的纪律处分类型,加大对监管对象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优化完善了听证程序,借鉴行政听证程序并结合自律管理特点,按照规范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对听证模式、流程、参与人权利义务、特殊情形处理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以《实施办法》和《听证细则》为依托,切实加强对违规行为的一线监管,依法用足用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持续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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