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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1号文: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行为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银保监会近日印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据了解,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其中,《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银保监会称,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旨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银保监会明确,《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是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其中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简称“银担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其中明确,银行应当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

  银保监会表示,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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