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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保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综合解决方案

记者 高改芳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高改芳)4月28日,中国太保在上海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综合解决方案。

  中国太保集团总裁贺青今日表示,今年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不仅标志着各界翘首以盼的税延养老保险十年磨一剑,终于“靴子落地”,也预示着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保险即将迎来崭新的战略机遇期。

  贺青表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之一,上海经济社会环境优越,金融业繁荣发达,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政策环境得天独厚。中国太保是总部落户于上海的全国性大型金融保险集团。早在2007年上海试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动议之初,中国太保就全程参与其中,也是国内最早参与行业税延养老保险课题研究项目的保险企业之一。今年4月5日,太保寿险成为业内首家全面通过监管机构现场验收的保险企业,为5月1日开始的正式试点做好了充分准备。

  据介绍,税延养老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养老保险,经营的是老百姓退休后的“养老钱”甚至是“养命钱”,试点政策要求保险产品设计要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员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考验的是保险公司资本、投资、精算、信息技术等综合经营实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试点通知》精神: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保费,按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6%和1000元的较低者准予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个人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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