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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实现依法治理 为私募基金发展创造公平环境

叶斯琦 刘宗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叶斯琦 刘宗根)在日前召开的“第20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是私募基金治理的核心,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是私募监管和自律的基本方向。展望未来,相关主体需要全面准确理解《基金法》法理精神,为私募基金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依法制定行政规则,特别是税收规则等。
  私募基金自律重点是落实受托人义务
  洪磊指出,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提是投资人的信任,最大的风险是对基金本质的背离。投资者出于充分的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付给基金管理人,并愿意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正因如此,管理人就必须履行勤勉、尽责、审慎、公正等一系列受托义务要求,始终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在这一点上,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并无本质不同。
  洪磊表示,在公募基金治理方面,围绕受托人义务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公募基金治理得益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强大的异常行为监测系统;公募基金治理也得益于领先的行业国际化水平。洪磊指出,公募基金已经成为信托关系履行最彻底、风险管理最严格的机构投资者,对完善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效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洪磊表示,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是私募基金治理的核心,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是私募监管和自律的基本方向。事实上,私募基金是少有的不设行政许可、无需国家和政府信用背书的金融服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其诞生那天起,就是其自身发展和市场信用的主宰者。行业监管和自律要做的工作就是尊重行业本质要求和发展规律,创造有利于信用揭示、信用约束、信用竞争、信用发展的市场环境。
  洪磊认为,公私募基金的共同经验表明,信托关系是资产管理业的根本关系,恪尽受托人义务、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是赢得投资人信任的前提,是资产管理的根本要求。《基金法》忠实贯彻信托关系,围绕基金财产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建立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应当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根本大法。基金行业监管和自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国际成熟市场理念、原则充分接轨,是信托关系最忠实的实践者、维护者。
  推动私募基金更好服务创新发展
  展望未来,洪磊表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在更大程度上提升资本市场功能,为长期资本形成提供强大助力。为此,相关主体需要付出更多努力。
  一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基金法》法理精神,为私募基金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私募机构按照《基金法》要求,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持续监管,依法合规开展集合资金、组合投资活动,行使从资金到资产的金融转换功能,事实上具备了“持牌”特征,应当在《基金法》下得到公平待遇。
  二是要依法制定行政规则,特别是税收规则。基于基金财产的纳税义务,其义务主体只能是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只是代扣代缴主体。基金财产虽然由基金管理人运营,但并非管理人资产,将管理人作为基金产品纳税义务人,对基金财产征收增值税,违背了《基金法》规定的税收法则。从更深意义上看,税收有三重价值,一是维持政府正常运转,从而为公众提供安全、秩序、基础设施和公共福利;二是调节贫富差距,缓解收入不平等和代际传承带来的社会不公;三是调节经济活动,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赶超型经济体,我们的税制更多地体现了前两重价值,对于第三重价值重视不足,这恰恰是我们与发达经济体竞争的短板所在。以基金行业为例,我们既缺少鼓励长期投资的税优安排,也缺少鼓励技术创新、鼓励为技术创新提供资本形成的税收设计。
  洪磊表示,值得欣喜的是,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已经启动,并且得到税收政策的有力支持。期待税收政策能够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型发展的历史大局中再进一步,更加重视税收的第三重内涵,全方位推动技术创新,契合投资基金活动特征,作出有利于风险投资、有利于长期资本形成的制度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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