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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回应阜兴集团实控人失联事件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叶斯琦 徐文擎)日前,有关阜兴集团疑用私募基金“输血”且实控人失联的消息持续发酵。今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做出回应,称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的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同时呼吁投资者和托管人一道,在法律框架内,采取基金财产安全、民事责任追究等维权措施。

  协会建议管理人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和团队,尽快回岗工作,以产品为单位引导投资者积极对接托管人,配合托管人核查资产,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安抚好投资者情绪。

  4家私募基金实控人失联 协会回应

  协会7月13日发布消息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协会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协会将积极协调多方力量,持续推动风险事件依法处置。在此期间,协会支持投资者以及托管银行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赋予的权利,依法采取基金财产保全、民事责任追究等维权措施。

  相关人士呼吁:托管方履行共同受托人职责

  有关行业人士指出,私募“跑路事件”折射出行业的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投资人教育等工作需进一步完善,但在私募基金蓬勃发展的历史阶段,发生这种事并不奇怪。比这更重要的是,发生之后如何正确有效地处理。

  “不能走过去的老路。投资者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私募在法律中是事后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私募基金是高度市场自治的,是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三个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以基金为单位,召开持有人大会,接管基金管理权,代表投资者追讨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他表示,“受托责任要落到实处,履行托管和保管的责任。”该人士提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总则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

  上述人士还提到,建议管理人以产品为单位引导投资者积极对接托管人,配合托管人核查资产,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安抚好投资者情绪。

  就在今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在招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上表示,托管机制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飞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她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基金托管人的核心职责是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围绕这一核心职责,托管人为每只基金开设专门的托管资金账户和托管投资类账户,审核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投资指令,复核审查基金估值结果和信息披露文件,从资金调拨、账户管理、权益凭证保管、资产记录和信息披露等不同层面全方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法定监督职责不得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通过自行约定免除,契约自治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基金托管人受托职责的借口。当前,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较广,除投资在中登、中债等登记机构托管的标准化资产能够保证资产确权和资金划拨封闭运转外,还大量投资了确权中心缺失或确权与资金调拨无法有效匹配的投资标的。在相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前,基金托管人有义务持续关注投资标的资产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按照投资账目办理工商登记等法定确权变更,防止发生资产被非法转移或者灭失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独立发挥受托人职责,组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据悉,在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实践中,协会充分吸收这条公募基金的重要经验,近日协会已要求,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确保由获得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某法律人士提到,对于涉及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也是整个事件的受害者,他们既是投资人,又是受托人。涉事基金公司的员工,应该号召并帮助投资者在法律得框架内推进后续程序的进行,让基金客户去和托管人对接。在此过程中,托管人应做好应尽工作处理的准备。对于后续的追偿、索赔等流程,投资者应和托管人一道,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前,除了逐条确认合同条款,充分认识产品风险外,还需要分散投资,抵抗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在私募基金行业,投资者需要意识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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