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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保监局: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 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

欧阳剑环 陈莹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 陈莹莹)浙江银保监局负责人17日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并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相关业务合规底线。

  近期,浙江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通知》并不是出台新政策,而是针对当前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存在的问题,重申原有相关政策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坚持消费本源,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营,更加有效满足居民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

  该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主要重申了以下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相关业务合规底线: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在信用卡业务管理方面,该负责人称,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预借现金、大额分期等领域用途管控弱化。为此,《通知》专门对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重申了相关要求: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该负责人介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做到六个“不得”:一是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二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三是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四是不得违规搭售;五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六是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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