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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申万宏源营业部副总买卖股票被罚没逾329万元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4月3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副总经理罗蓓在任职期间通过实际控制“罗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罗蓓违法所得1,645,073.57元,并处以1,645,000元的罚款。

  经查明,罗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自1997年起,罗蓓在申银万国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2015年,营业部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工作至今。2009年,罗蓓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兼任营销总监。2007年12月18日,罗蓓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S09001****1153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罗蓓实际控制“罗某(其哥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详细经过。2013年5月30日,罗某在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1817****43,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17****697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03****477;2014年8月18日,罗某在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3900****44,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20****22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577。“罗某”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12***********9000账户(以下简称“罗某”9000账户)。

  2013年5月31日至调查日,“罗某”证券账户银证转入资金金额8,477,697元,其中“罗某”9000账户转入的资金(不含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互转资金)金额7,706,299元。资金来源包括罗蓓、罗某能等银行账户,金额2,691,809元;未记录银行账户信息的自助终端转账,金额399,100元;陈某等8名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员工银行账户,金额4,615,390元。其中直接来源于罗蓓银行账户的资金及罗蓓确认的自有资金金额2,561,809元。

  2013年5月31日至调查日,“罗某”证券账户银证转出资金金额5,560,753元,其中“罗某”9000账户转出的资金(不含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互转资金)金额4,707,099.86元。资金去向包括罗蓓等银行账户,金额2,652,415.26元;徐某翊等4名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员工银行账户,金额1,625,040.60元;未记录银行账户信息的ATM取款及其他自助终端转账,金额429,644元。

  “罗某”证券账户的资金用途包括证券交易、新股申购、基金申购赎回。除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员工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专用于基金申购赎回外,其余资金混用于各投资品种,无明确的资金划分、投资比例、投资期限、收益分配对应关系。

  2013年5月30日至调查日,“罗某”证券账户发出的成交证券委托指令共计457次,包括柜台委托15次、网上委托437次、手机委托5次。其中436次网上委托的IP归属地集中在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426次网上委托指令通过罗蓓的办公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电脑发出;手机委托电话号码的机主是罗蓓的朋友吴某霞,罗蓓确认其使用吴某霞手机操作“罗某”证券账户。

  2013年5月30日,“罗某”证券账户在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指定交易。截至调查日,罗蓓使用“罗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10,920,135.16元,获利1,645,073.57元。

  罗蓓作为申万宏源证券衢州县西街营业部业务主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是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所述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罗蓓在任职期间通过实际控制“罗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罗蓓违法所得1,645,073.57元,并处以1,64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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