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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基金经理“哭了”:监管新规冲击 100万年终奖发放成难题

中国基金报

  春节即将来临,广大基金从业人员对年终奖的盼望与日俱增。不过,今年的年终奖似乎遇到了麻烦,由于“债市限薪令”要求递延发放债券相关投资交易人员的奖金,不少基金公司人力经理在实际执行时还有一些困惑,期待出台更多薪酬发放细则。

  记者了解到,以往基金公司奖金发放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基金公司全员一次性发放年终奖,二是根据不同的激励模式差异化发放奖金。据一位公募基金资深人事主管介绍,多数基金公司会全员统一发放一次年终奖,据其了解业内约有70%的基金公司都采取这一模式。

  全年统一发放一次年终奖的差异性体现在发放时间,然而,递延支付已成多数基金公司的共识。上述业内人士介绍他对基金公司年终奖发放时间的调研情况,当时有70多家基金公司参与调研,调研结果显示,七成基金公司为全年统一发放一次年终奖,在这些公司中又有约四成的基金公司会在春节前发放年终奖,另外四成的公司选在次年3~4月间发放;少数公司会在春节前预发25%~30%的奖金,仅有极少数公司是在次年五六月份发放年终奖。

  另外,基金公司根据不同的激励设置还有三种不同的奖金发放形式:事业部制激励的基本按季度发放;选择销售提成制的全部季度发放;设置年度目标奖加季度奖的双重奖金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既定的年终奖发放机制,基金公司人力薪酬经理并没有异议。然而,2017年3月初,债市监管新规出台,“一行三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下称“302号文”)。证监会也发布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债券交易人员的薪酬做了特别规定。农历年关将至,多家基金公司的人力经理直言“监管条例不够细化,现在比较难办,不知如何发放债券交易人员的年终奖”。

  据了解,《通知》要求“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递延金额不低于总额的40%。”

  对此,业内不少人事部门都存在疑问,首先是如何界定债券投资交易人员的范围,是指“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还是特指交易决策和交易运营”。“比如管理混合型产品的基金经理如何界定?如果是同一个基金经理操作,交易涉及债券,算不算债券基金经理?”上海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说。

  另外,业内人士对监管规定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的要按等分原则递延发放也有不同的见解,如果固定薪酬部分超过100万,是否也需要递延。即使固定薪酬可以递延,也有不少基金公司人事负责人表示“递延固薪操作起来并不轻松,因为这样做违背劳动合同。固定薪酬递延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相关人员同意签署变更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记者还了解到,业内对于业务包干、过度激励等规定亦有诸多疑问,纷纷表示希望监管能举办专题培训或通过有效形式解疑答惑,并希望新规与过往各项政策达到统一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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