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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违法集资活动

网易新闻

  一些机构和人员借“私募基金”的名义从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公开募集。国家规定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募集。

  第二类,以虚构的投资项目或者明显不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为由募集资金,或以借新债还旧债为目的骗取投资者资金。

  第三类,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对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类,向投资人承诺保底收益。按照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否则涉嫌违法。

  第五类,投资者人数超标准。国家对私募基金项目的投资者人数有严格的规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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