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私募迎资管新规:科创投资获支持 杠杆套利空间收窄

刘宗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指导意见》如若实施,将会对我国未来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深远影响。证券私募方面,分级基金受到限制,违规高杠杆套利将成过去式;股权和创投私募方面,随着穿透式监管的持续,违规关联交易的空间将进一步缩小。

  加杠杆套利空间收窄

  “《指导意见》中关于分级产品的规定比之前的八项规定更严了,新增了‘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不能进行份额分级,这意味着以后纯粹做股票、债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不能分级了。”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表示。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被认为是史上最严资管新规。业内人士指出,资管新规除了对券商资管、银行理财、基金专户及子公司、信托业等影响较大外,分级基金等也将受到不小冲击。

  实际上,分级基金的优先级可以让原本不具备投资资管产品资格的钱间接流入资本市场,为私募基金提供了操作空间。“资管新规对杠杆管理的更加精细,更加严格,使得通过加杠杆而获取盈利的业务模式发展的空间越来越窄。”杨玲表示。

  在北京某股权私募人士看来,去杠杆打击的是短线套利,对服务实体经济的VC/PE影响不大。“VC/PE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上讲不是《指导意见》直接规制的对象,但在未来统一监管的趋势下,《指导意见》预示着未来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走向。”该私募人士表示。

  记者注意到,与去杠杆相对应,《指导意见》明确了对科创领域价值投资的支持。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此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完善关联交易监管

  近年来VC/PE等私募机构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渗透率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各种违规关联交易也时有发生,《指导意见》从大的方向上明确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根据《指导意见》,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此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据清科数据显示,在并购市场,当前VC/PE支持的并购规模持续增长,投资方仍然是并购的重要推动力。2017年前三季度,VC/PE支持的并购高达1000起,涉及的资金规模超过7700亿元。业内人士指出,在穿透式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背景下,未来对违规关联交易的严监管态势将持续,VC/PE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料将更加严格。

  记者注意到,资管新规并非“一刀切”,而是采取了“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根据新规,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