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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控人跑路 当事各方不应袖手旁观

证券时报

  一个月之前,上海阜兴集团负责人失联,旗下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产品暴露风险。与其他跑路的“散兵游勇”不同,这些基金份额持有人遇到的是“正规军”,因为其中部分产品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备案,而且基金财产由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托管。遗憾的是,虽然私募基金各种要素都很齐全,但持有人却无法从管理人、托管人中找到可以为此负责的机构,很可能要面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冰冷现实,体会到买者自负的具体含义。

  作为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基协于事件发生之后很快发声,提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而托管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银协)显然对此并不认同,公开声明称托管行不是共同受托人,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保全基金财产等法定职责和义务。

  中基协的公告是要敦促托管人尽责,中银协的声明是想替托管人免责,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都是一个,即基金财产托管人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回到托管制度的初衷,更容易看清实质,托管制度其实是设置另外一层保障,与管理人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关托管人职责的描述中多有这样的内容:托管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保管基金资产,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因此,在《基金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都要求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与其他金融门类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径不同,中国公募基金行业一开始就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基金财产托管制度,这两项制度对于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为业界公认。私募基金行业稍有差异,经历过野蛮生长阶段,但规范之后的制度体系基本比照公募基金,尤其是基金财产托管制度得到广泛认可。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归口证监会,整个基金行业的监管原则和体系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如果从立法的原意来看,基金产品暴露风险之后,管理人和托管人等相关各方,最应该做的应是想办法保护持有人利益,而不是在火烧眉毛时讨论谁更应该救火。

  积极处置金融风险事件,与打破刚兑的大原则并不矛盾,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应因为净值高低有明显差别。在阜兴集团负责人跑路引起的私募基金产品兑付风险事件中,务实的态度应该是从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搁置法条层面的争议,共同寻找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当然,目前基金行业的制度供给的确存在条块分割、标准差异等问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在强化托管人职责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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