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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稳定性成软肋 拟IPO新三板公司或需清理三类股东

常亮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常亮 上海报道

  13日上午,一则“拟IPO公司报会前,需清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消息风传。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经多方求证,确认了部分券商的确得到此类窗口指导,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监管层证实。

  “这个事情其实投行圈已经讨论了几个月了,而且观点交锋比较激烈。”湖北某券商保荐代表人林栋(化名)向记者表示,“不能说这个事情就是针对新三板公司来的,而是新三板作为新生事物和沪深A股的衔接问题不能一直悬而未决,监管层也一定会通盘考虑此事,审慎决策。”

  股权稳定性成软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13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实务操作来看,IPO一个最基本要求是股东稳定、股权清晰,材料报进去股东就不能发生变化,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如果到了期限清算了,一旦赶上IPO排队时间比较长,那么就会导致发行人股东发生变化,要重新报材料,这是最容易想到的一点。”四川某券商保荐代表人刘年(化名)说。

  “此外,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最重要的问题是股权可能不稳定、股东可能不明确,投资人的份额可以因交易而发生变化,且不用登记。PE就不一样,GP和LP发生变动总要做工商变更登记的。这就不太一样。”刘年指出,“所以从IPO角度来看,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会比较棘手。”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且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相比之下,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资管计划份额可以在两个交易所和中证报价系统进行转让,在没有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下,影响上市前的持股稳定性;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及契约型私募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该类产品型法人容易变相突破上市前公司股东200人的要求。”业内人士表示。

  “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备案产品,容易成为吸纳银行等渠道的优先级资金的配资通道,会导致场外杠杆资金参与入股拟上市企业。”该人士表示,“当前较多资管机构应对方法为采取‘专项计划对接合伙基金’的嵌套模式,通过专项计划份额募资,再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但在拟IPO企业股东穿透核查的情况下,这一方式亦将面临合规性问题。”

  不过,根据证监会2013年54号文,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的“(二)特别规定”指出: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有部分市场人士认为,该指引对股权稳定性及股东突破200人问题可能是一种解释。

  “但从IPO角度来看,这一条款还不能确定厘清这一问题,毕竟从未有过先例。需要监管层具体明确定论。”林栋说。

  解决仍需时间

  事实上,新三板公司IPO的审核问题,在没有明确转板制度的当下,正在成为一个棘手问题。

  “投行圈的讨论很激烈,54号文是一个焦点。从以往窗口指导和执业经验来看,申报IPO之前是不允许金融产品进去的。如果因为有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了、交易了,就对新三板公司网开一面,搞双重标准,这恐怕是不合适的。”林栋表示,“IPO应该采取同一标准。”

  “从前拟IPO企业是不会有这种问题的,最大程度减少股权不稳定是投行基本功课,而且有这三类股东专门来投拟IPO企业也是比较少见的。但是有了新三板以后,很多企业通过增发和二级市场做市交易,增加了一些外部股东,特别是这三类股东,然后再带着这些股东去报IPO材料,因此引发了新问题和新预期。”刘年指出,“本质上还是一个多层次市场的衔接问题。”

  “股权稳定、股权清晰是核心问题,比如资管计划在拟IPO企业的股东中,这应该是没有先例的,会不会给新三板公司开这个口子,不好说。”华南某上市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

  假设该监管方向最终得以明确,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实务操作层面来看,解决方案将非常有限,短时间内获得监管层厘清的可能性不大。

  “股权稳定性这一条,可能需要针对新三板拟IPO企业单独出台一个管理办法,这个短时间内不现实。”刘年指出,“要么就由这些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持有人退出,但是以什么人以什么价格来接盘,也是相当难协调的事情。”

  “如果是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出承诺,保证持有人不变且上市前不清盘,也是个解决思路,但操作难度可想而知也很大。”刘年指出。

  (本报记者谷枫、李维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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