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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10:23来源:证券时报网
财政部网站8月15日消息称,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等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于9月底前,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将本地区收费标准降低情况,于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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