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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该定位为调节性税种,即调节住房消费行为和抑制贫富差距,而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普遍征收的税种。房产税未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向明确,但是在现阶段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背景下,应当把征收范围限定为富裕阶层,将房产税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
刘尚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本报记者 顾鑫
实习记者 张爽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如果相关措施得到实质性推进,可以倒逼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要做好风险评估,厘清地方政府发债权限边界,做好分权改革。
刘尚希表示,今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推进税制改革。从改革的顺序上说,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可为以后的改革打下基础。在预算制度改革中,特别强调预算的全口径,公开、透明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减少三分之一,这些都抓得到位。以后收入预算不能变成一项刚性任务,应该根据经济的实际情况,能完成多少就完成多少,依法征收,可以避免收入预算执行的过程与经济的波动过程形成叠加。与此相联系的是建立跨年度的预算机制和中期财政管理规划。
他强调要重视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地方政府性债务必须放在这个框架下考量。应考虑我国现在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城镇化建设,要考虑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如果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事务,中央与地方权责搞不清楚,那么地方政府的投融资机制就很难定位。债务是手段,借钱是为了投资,投资的责任有多大,是否最后由中央财政兜底,这些问题都需搞明白。笼统地讲地方政府发债自主权带有较大盲目性。
刘尚希表示,当前的税制改革应以稳定税负为原则,既不能税负越来越高,造成民众“税收焦虑”;也不能税负越来越低,扩大财政风险。税制改革要分步实施,不能急于求成。今明两年的任务应当是完善整体设计,为税制改革起好步、开好头。从税种来看,达成共识的“营改增”今明两年应加快推进;大家对资源税改革、消费税改革存在一定共识,需要整体部署,加快实施方案的设计和完善,争取今明两年启动;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争议较大的改革应当先立法,通过立法过程化解争议,从而形成最大共识。
他特别指出,房产税应该定位为调节性税种,即调节住房消费行为和抑制贫富差距,而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普遍征收的税种。房产税未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向明确,但是在现阶段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背景下,应当把征收范围限定为富裕阶层;同时,将房产税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
精彩对话
中国证券报:放权给地方政府发债应注意哪些问题?
刘尚希:放权给地方政府发债需要评估风险,不能一放了之。盲目放权,风险很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自主偿还,实际上准备要开放权的口子,但还是采取了一种谨慎的态度。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分权。过去总是存在“一放就乱,乱了就收,收了就死”这样的死循环,破解的办法就是从单一主体下的“放权”转向多元主体之间的“分权”,并做好风险评估,使每项分权改革准确到位,避免因分权不当导致风险而引发收权。如果像放风筝一样,绳子拽在自己手里,随时可以收,随时可以放,那么这不是多元主体之间的一种分权,只能说是一种放权,因为主体只有一个。
过去总是存在“一放就乱,乱了就收,收了就死”这样的死循环,破解的办法就是要做风险评估,还要做分权改革。如果像放风筝一样,绳子拽在自己手里,随时可以收,随时可以放,这不是多元主体之间的一种分权,只能说是一种放权。
现在的改革应该是多主体概念。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之外,国企也应当独立于政府之外。从两级立法体制来看,地方是一个法律主体。一旦有这种多元主体就要分权,要把各自的权限分清楚,并通过法律来界定,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分权式的改革才不会走样。过去的“放权——收权”循环,实际上没搞清楚各主体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证券报: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存在什么困难?是否会掣肘财税体制改革?
刘尚希:这涉及政府会计改革,例如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怎么确认,怎么计价。债务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不是想做就一下子能做起来的。但这并不影响预算方面的改革。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基于存量的管理,而预算是流量。现在的改革思路是先把流量方面的工作做好,再转向存量。